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齐培松 发布时间:2015-02-03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凡在福建省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除依法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之外,勘查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统一汇交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不得结题,不得进行资金结算,不予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在立项审批时,省厅储量处应进行会签,负责对地质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对欠交地质资料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应通知厅相关处室暂缓办理其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发登记手续,不予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通知》规定,项目主管处室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抄送厅储量处,厅储量处负责将相关地质工作项目纳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按规定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